表格及須知
鄉郊代表選舉選民登記冊每年編製一次。
選民登記申請
尚未登記為選民的合資格人士如欲名列本年的選民登記冊內,須於本年六月十六日或之前提交申請表格。
更改登記資料申請
已登記的選民如欲更改本年的正式選民登記冊内的資料,須於本年六月十六日或之前提交申請表格。
在上述截止日期後送達選舉登記主任的選民新登記/更改登記資料申請表格,將於編製翌年的臨時選民登記冊時處理。
住址證明
請注意,就居民代表選舉或街坊代表選舉而言,選民新登記或更改已登記主要住址的申請必須隨表格夾附以下任何一類證明文件:
i) | 申請人的主要住址證明。可獲選舉登記主任接納為有效的住址證明文件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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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申請人同住者的住址證明。該證明文件必須為完整的正本或真確副本,並須夾附由申請人作出的聲明,以確認該名同住者與申請人一同在該住址居住。聲明書的樣本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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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申請人在監誓員/執業律師/太平紳士面前,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所作出的法定聲明,以確認在申報地址居住。聲明書的樣本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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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交表格
已填妥及簽署的申請表格,可以下列任何一種方式遞交:
i) | 郵寄(地址: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30樓民政事務總署); |
ii) | 傳真(傳真號碼:2591 6392); |
iii) | 親自或由專人送交民政事務總署總部或各區民政事務處的民政諮詢中心; |
iv) | 電郵(電郵地址:rre@had.gov.hk)(透過電郵上傳到雲端連結的申請表將不獲接納);或 |
v) | 上傳到電子表格上載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