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資格
原居民代表選舉 | 居民代表選舉 | 街坊代表選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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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居民 (i) 於 1898 年時是該村的居民的人;或 (ii) 屬於(i)節所述的父系後裔的人。 |
*居民 現有鄉村的登記選民如已搬離有關鄉村,便不再符合資格在該鄉村的居民代表選舉中投票。即使登記選民是同一名稱的原居鄉村的原居民或配偶而登記成為原居民代表選舉選民,搬遷後亦沒有資格在居民代表選舉中投票,如投票即屬違法。 |
*居民 墟鎮的登記選民如已搬離有關墟鎮,便不再符合資格在該墟鎮的街坊代表選舉中投票,如投票即屬違法。 |
*註:申請者請參閱 《 鄉郊代表選舉條例》( 576章第 2 條 ) 有關原居民/居民釋義的詳細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