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資格

原居民代表選舉 居民代表選舉 街坊代表選舉
  • 年滿 18 歲 ;
  • 原居民 / 共有代表鄉村的原居民或其配偶或尚存配偶;及
  • 持有認可的身份證明文件。

*原居民
就在 1898 年已存在的某原居鄉村 ( 不論該村名是否與它在 1898 年時的村名相同 ) 而言,指:

(i) 於 1898 年時是該村的居民的人;或

(ii) 屬於(i)節所述的父系後裔的人。

  • 年滿 18 歲 ;
  • 現有鄉村的居民;
  • 香港永久性居民;及
  • 在緊接申請登記為選民當日之前的三年內一直是該現有鄉村的居民。

*居民
就某現有鄉村而言,指主要住址是在該村內的人。而主要住址是指該人居住的並屬該人唯一或主要家居的居住地方的地址。

現有鄉村的登記選民如已搬離有關鄉村,便不再符合資格在該鄉村的居民代表選舉中投票。即使登記選民是同一名稱的原居鄉村的原居民或配偶而登記成為原居民代表選舉選民,搬遷後亦沒有資格在居民代表選舉中投票,如投票即屬違法

  • 年滿 18 歲;
  • 是有關墟鎮 ( 長洲 / 坪洲 ) 的居民;
  • 香港永久性居民;及
  • 在緊接申請登記為選民當日之前的三年內,一直是該墟鎮的居民。

*居民
就某墟鎮而言,指主要住址是在該墟鎮 ( 長洲 / 坪洲 ) 內的人。而主要住址是指該人居住的並屬該人唯一或主要家居的居住地方的地址。

墟鎮的登記選民如已搬離有關墟鎮,便不再符合資格在該墟鎮的街坊代表選舉中投票,如投票即屬違法

*註:申請者請參閱 《 鄉郊代表選舉條例》( 576章第 2 條 ) 有關原居民/居民釋義的詳細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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