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代表選舉
新界地區在過去數十年間,已發展出一套村代表制度,而有關村代表的選舉安排,亦隨着時間而不斷演進。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終審法院對兩宗有關村代表選舉的訴訟作出判決時,裁定民政事務局局長在決定應否承認個別村代表的資格前,須考慮有關的村代表選舉安排是否符合人權法案和《性別歧視條例》的規定。
為了遵守終審法院的裁決,以及確保有關選舉符合公開 、 公平的原則,政府仔細研究了現行制度,並在諮詢各鄉村社區 、 鄉議局及公眾後,制定了一套新的村代表選舉安排。
二零零三年二月十四日,當局頒布《村代表選舉條例》 ( 第 576 章 ) ,而村代表選舉的進行亦自始受到法例規管。上述法例於二零一四年四月易名為《鄉郊代表選舉條例》。有關《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的生效日期及修訂詳情,請參閱二零一四年四月四日的憲報。
( http://www.gld.gov.hk/egazette/pdf/20141814/cs1201418145.pdf )
街坊代表選舉
現時新界二十七個鄉事委員會中,只有離島區的長洲鄉事委員會和坪洲鄉事委員會設有街坊代表議席。 由於街坊代表的職能與居民代表相若,負責代表長洲和坪洲居民就當地事務反映意見, 當局遂建議將《村代表選舉條例》易名為《鄉郊代表選舉條例》,而新訂的 “ 鄉郊代表 ” 一詞涵蓋村代表和街坊代表。 《 2013 年鄉郊代表選舉法例 ( 修訂 ) 條例草案》於二零一四年通過後, 規定在二零一五年及之後舉行的街坊代表選舉亦須按法例進行。
任期
鄉郊代表的任期一般為四年。 [ 今屆的鄉郊代表任期由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
簡介
鄉郊代表類別及職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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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代表 | 街坊代表 | |
原居民代表 | 居民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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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席數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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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代表選舉 | 街坊代表選舉 | |
原居民代表選舉 | 居民代表選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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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提名的資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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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符合資格的人士才可獲提名為原居民代表選舉 、 居民代表選舉或街坊代表選舉的候選人 ( 每名候選人只可在一個鄉郊地區 * 參選 ) : | ||
原居民代表選舉的獲提名的資格 | 居民代表選舉的獲提名的資格 | 街坊代表選舉的獲提名的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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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鄉郊地區指現有鄉村 、 原居鄉村 、 共有代表鄉村或墟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