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格及须知
乡郊代表选举选民登记册每年编製一次。
选民登记申请
尚未登记为选民的合资格人士如欲名列本年的选民登记册内,须于本年六月十六日或之前提交申请表格。
更改登记资料申请
已登记的选民如欲更改本年的正式选民登记册内的资料,须于本年六月十六日或之前提交申请表格。
在上述截止日期后送达选举登记主任的选民新登记/更改登记资料申请表格,将于编製翌年的临时选民登记册时处理。
住址证明
请注意,就居民代表选举或街坊代表选举而言,选民新登记或更改已登记主要住址的申请必须随表格夹附以下任何一类证明文件:
i) | 申请人的主要住址证明。可获选举登记主任接纳为有效的住址证明文件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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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申请人同住者的住址证明。该证明文件必须为完整的正本或真确副本,并须夹附由申请人作出的声明,以确认该名同住者与申请人一同在该住址居住。声明书的样本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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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申请人在监誓员/执业律师/太平绅士面前,根据《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1章)所作出的法定声明,以确认在申报地址居住。声明书的样本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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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表格
已填妥及签署的申请表格,可以下列任何一种方式递交:
i) | 邮寄(地址:香港湾仔轩尼诗道130号修顿中心30楼民政事务总署); |
ii) | 传真(传真号码:2591 6392); |
iii) | 亲自或由专人送交民政事务总署总部或各区民政事务处的民政谘询中心; |
iv) | 电邮(电邮地址:rre@had.gov.hk)(透过电邮上传到云端连结的申请表将不获接纳);或 |
v) | 上传到电子表格上载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