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代表选举
新界地区在过去数十年间,已發展出一套村代表制度,而有关村代表的选举安排,亦随着时间而不断演进。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终审法院对两宗有关村代表选举的诉讼作出判决时,裁定民政事务局局长在决定应否承认个别村代表的资格前,须考虑有关的村代表选举安排是否符合人权法案和《性别歧视条例》的规定。
为了遵守终审法院的裁决,以及确保有关选举符合公开 、 公平的原则,政府仔细研究了现行制度,并在谘询各乡村社区 、 乡议局及公众后,制定了一套新的村代表选举安排。
二零零三年二月十四日,当局颁布《村代表选举条例》 ( 第 576 章 ) ,而村代表选举的进行亦自始受到法例规管。上述法例于二零一四年四月易名为《乡郊代表选举条例》。有关《乡郊代表选举条例》的生效日期及修订详情,请参阅二零一四年四月四日的宪报。
( http://www.gld.gov.hk/egazette/pdf/20141814/cs1201418145.pdf )
街坊代表选举
现时新界二十七个乡事委员会中,只有离岛区的长洲乡事委员会和坪洲乡事委员会设有街坊代表议席。 由于街坊代表的职能与居民代表相若,负责代表长洲和坪洲居民就当地事务反映意见, 当局遂建议将《村代表选举条例》易名为《乡郊代表选举条例》,而新订的 “ 乡郊代表 ” 一词涵盖村代表和街坊代表。 《 2013 年乡郊代表选举法例 ( 修订 ) 条例草案》于二零一四年通过后, 规定在二零一五年及之后举行的街坊代表选举亦须按法例进行。
任期
乡郊代表的任期一般为四年。 [ 今届的乡郊代表任期由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
简介
乡郊代表类别及职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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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代表 | 街坊代表 | |
原居民代表 | 居民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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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席数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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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代表选举 | 街坊代表选举 | |
原居民代表选举 | 居民代表选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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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提名的资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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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符合资格的人士才可获提名为原居民代表选举 、 居民代表选举或街坊代表选举的候选人 ( 每名候选人只可在一个乡郊地区 * 参选 ) : | ||
原居民代表选举的获提名的资格 | 居民代表选举的获提名的资格 | 街坊代表选举的获提名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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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郊地区指现有乡村 、 原居乡村 、 共有代表乡村或墟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