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民政事务局局长动议二读《 2 0 1 3 年乡郊代表选举法例 ( 修订 ) 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 只有中文 )

以下是民政事务局局长曾德成今日 ( 十一月十三日 ) 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 2013 年乡郊代表选举法例 ( 修订 ) 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 2013 年乡郊代表选举法例 ( 修订 ) 条例草案》。

草案的主要目的,是立法规管二 ○ 一五年及以后于长洲及坪洲举行的街坊代表选举。

街坊代表与村代表一样,均属乡事委员会成员。乡郊代表选举自二 ○ ○ 三年起,根据《乡郊代表选举条例》进行,选出两类村代表,即居民代表和原居民代表。

现时,长洲乡事委员会和坪洲乡事委员会设有街坊代表议席。街坊代表的职能与居民代表相若,负责代表长洲和坪洲居民就当地事务反映意见。

街坊代表选举现时依循行政安排,由离岛民政事务处提供后勤支援。由于街坊代表选举并无法定基础,我们在处理选民登记申索 、 投诉 、 选举呈请及核实选民资料等方面均遇到不少困难。为令选举安排更完善,我们建议立法规管街坊代表选举。

鉴于乡郊代表选举及街坊代表选举相若,我们建议将乡郊代表选举 ( 尤其是居民代表选举 ) 的现行法律框架扩大,以涵盖二 ○ 一五年及以后于长洲及坪洲举行的街坊代表选举。

上一次街坊代表一般选举于二 ○ 一 ○ 年举行时,只有长洲和坪洲两个墟镇举行街坊代表选举,因此《修订条例草案》只涵盖长洲和坪洲的街坊代表选举。这与二 ○ ○ 三年立法规管乡郊代表选举的安排一致。

立法后的街坊代表选举,在选民登记 、 候选人提名 、 选举的进行 、 处理选举呈请等细节安排上,将参照居民代表选举的规定。

我们建议,《乡郊代表选举条例》修订后易名为《乡郊代表选举条例》,而新订的 “ 乡郊代表 ” 一词将涵盖村代表和街坊代表。《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 、 《选举 ( 舞弊及非法行为 ) 条例》及其他相关法例亦将予修订,以适用于街坊代表选举。

《修订条例草案》为长洲和坪洲的街坊代表职位以及长洲和坪洲日后进行的法定街坊代表选举订定条文,并将选举管理委员会的若干职能扩及该选举。除以上规定外,《修订条例草案》亦将:

( 一 ) 改善乡郊代表选举的投票及点票安排;

( 二 ) 对有多于五千名选民的村代表及街坊代表选举,设定选举开支上限为三万八千元;以及

( 三 ) 作出相关 、 相应及轻微文本修订。

《修订条例草案》并不就乡郊代表选举的其他现行安排提出修订。

立法规管街坊代表选举是政府与乡议局经过仔细检讨后取得的共识。建议已于本年七月的民政事务委员会上讨论,并得到委员会支持。另外,选举管理委员会 、 长洲乡事委员会和坪洲乡事委员会亦支持有关建议。

我希望各位议员支持《修订条例草案》,让提升街坊代表选举的各项法定安排,可于二 ○ 一五年初举行的下一轮一般选举实施。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 0 1 3 年 1 1 月 1 3 日 ( 星期三 )
香港时间 1 4 时 5 7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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