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民政事务局局长就《 2 0 1 3 年乡郊代表选举法例 ( 修订 ) 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致辞全文 ( 只有中文 )

以下是民政事务局局长曾德成今日 ( 三月二十六日 ) 在立法会会议上就《 2013 年乡郊代表选举法例 ( 修订 ) 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的致辞全文:

主席:

首先,我要感谢法案委员会主席叶国谦议员及各位委员的努力,令审议工作顺利完成。我亦感谢各位议员支持《 2013 年乡郊代表选举法例 ( 修订 ) 条例草案》 ( 条例草案 ) 今天恢复二读辩论,并且感谢刚才发言议员的宝贵意见。

这项条例草案的目的,是立法规管由来已久的长洲及坪洲街坊代表选举。

乡郊代表选举自二 ○ ○ 三年起,根据《乡郊代表选举条例》 ( 第 576 章 ) ( 条例 ) 进行,选出两类村代表,即居民代表和原居民代表。至今,共有三届乡村一般选举依照法例,在选举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下举行,并受《选举 ( 舞弊及非法行为 ) 条例》规管。

长洲及坪洲是一八九八年已存在的墟镇,自上世纪五 、 六十年代乡事会成立以来,已有举行街坊代表选举。街坊代表与村代表均属乡事会成员;而街坊代表的职能亦与乡郊代表选举中的居民代表的职能相若,负责代表长洲或坪洲居民就地区事务反映意见。然而,长洲及坪洲的街坊代表选举均未受法例规管。因此,政府引入条例草案将《乡郊代表选举条例》及与乡郊代表选举相关法例的适用范围扩大,以涵盖街坊代表选举。

立法后的街坊代表选举,在选民登记 、 候选人提名 、 选举的进行 、 处理选举呈请等细节安排上,均参照居民代表选举的规定。另外,与选民登记有关的申索和反对,以及选举呈请,会分别交由审裁官及法庭独立处理;选举违规行为会受《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以下的有关附属规例及《选举 ( 舞弊及非法行为 ) 条例》规管;受羁押的选民亦可依法获安排投票。

条例草案旨在把现行的街坊代表选举规范化。为确保过程顺利,在立法规管街坊代表选举的同时,尽量保留各项为长洲及坪洲居民熟悉的原有选举安排,包括选民资格 、 议席数目及投票制度等。

《乡郊代表选举条例》经修订后将易名为《乡郊代表选举条例》,以同时涵盖两种日后透过法定选举产生的乡郊代表 ( 即乡郊代表选举及街坊代表 ) 的选举。陈恒镔议员在发言时提到,希望在条例的名称中保留 「 村代表 」 一词,我们就这个建议做过详细考虑。事实上,现时法例中所订明的原居乡村及现有乡村数目 、 原居民代表及居民代表议席数目和选举制度等,均不会改变; 「 村代表 」 、 「 原居民代表 」 及 「 居民代表 」 等词亦将继续保留于法例中;村代表的职能及地位亦不会受到任何影响。另外,条例只规管各种法定的乡郊代表选举的安排,与差饷豁免 、 新界小型屋宇及山边殡葬等权益无关。

正如我在去年十一月动议条例草案二读时指出,条例草案所载的建议是政府与乡议局经过仔细检讨后取得的共识。另外,选举管理委员会 、 离岛区议会 、 长洲乡事会和坪洲乡事会亦表示支持。法案委员会亦同意条例草案的各项建议。

几位议员均提及街坊代表选举投票制度,政府已全面检讨及谘询乡议局 、 长洲乡事会及坪洲乡事会。我们也考虑到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将行之有效的长洲及坪洲街坊代表选举以法例形式规范化,而街坊代表选举制度已广为选民及参选人熟悉及接纳,因此我们认为保留现行街坊代表选举的投票制度,是最适合的安排。

正如叶国谦议员所讲,在法案委员会进行会议期间,亦有就长洲应否纳入条例下的原居乡村并增设原居民代表议席进行讨论。虽然这件事与立法规管街坊代表选举无关,属于条例草案范围以外,但我们亦已仔细考虑有关的理据及向法案委员会解释了政府的立场。事实上,《 2 0 0 9 年乡郊代表选举法例 ( 杂项修订 ) 条例草案》委员会亦曾就有关议题作出详细讨论,政府的立场是一贯的,即没有足够有力证据显示长洲应纳入条例下的原居乡村。

根据二 ○ ○ 三年制定《乡郊代表选举条例》时的立法原意,只有新界区内在一八九八年时已存在的原居乡村,而该等乡村在一九九九年,即该条例生效前举行最后一轮乡郊代表选举的年份,已经设有村代表制度,才会被纳入该条例下的原居乡村。以长洲来说,一直没有充分有力的证据显示它属条例之下的原居乡村,而长洲亦从来没有乡郊代表选举制度。

就部分长洲居民以一八九九年刊登的宪报公告作为长洲是一条乡村并有村代表的证明,其实该份宪报公告是根据当年的 「 Local Communities Ordinance」 刊登。该条例旨在将新界划分为若干区域和分区,以便作出管理,而该条例和宪报公告与村代表制度无关。而当中列出的分区委员会委员亦非村代表。该条例由于没有任何实际效用,已经在一九一 ○ 年废除。

我们曾参考以下纪录,当中显示:

一九九一年由乡议局参与编制的《新界原有乡村名册》中,清楚指出长洲属 「 墟镇 」 ,而非 「 乡村 」 ;

二,新界土地的 「 集体契约 」 一般除了登记有业权人的名字外,亦记有乡村的名称。长洲的 「 集体契约 」 并无记有任何乡村;

三,《在新界小型屋宇政策下之认可乡村名册》中亦并不包括长洲;及

四,现行的《长洲乡事 ( 委员 ) 会组织章程》订明该会是由 39 名街坊代表组成,亦无证据显示长洲过往曾经有专为原居民而设的乡郊代表选举。

总括来说,关于长洲是否曾作为乡村的疑问,不必影响今日条例的修订。

此外,因应法案委员会的建议及支持,稍后我会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若干技术性修正案,令行文更加清晰。

当条例草案获通过后,政府会  手编制选民登记册 、 划定墟镇范围及物色合适的投票站等工作,积极筹备明年初举行的街坊代表选举。

梁君彦议员提到,选举时的安排及投票时间的意见,我们会认真考虑。

条例草案如果获得通过,将使街坊代表选举更为完善。

主席,我谨此陈辞,恳请各位议员支持通过条例草案,以及我稍后在全体委员审议阶段提出的修正案。

多谢主席。




2 0 1 4 年 3 月 2 6 日 ( 星期三 )
香港时间 1 8 时 0 3 分

乡郊代表选举选民登记资料查阅系统
「正确地址」搜寻工具
联络我们
民政事务总署
乡郊代表选举
address香港湾仔
轩尼诗道130号
修顿中心30楼
tel(852) 2152 1521
fax(852) 2591 6392
民政事务总署
乡郊代表选举
address香港湾仔
轩尼诗道130号
修顿中心30楼
tel(852) 2152 1521
fax(852) 2591 6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