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登记常见问题

A. 现有乡村的居民代表选举及墟镇 ( 长洲 / 坪洲 ) 的街坊代表选举
1. 问:什麽人符合资格登记为现有乡村/墟镇的选民?
任何人如欲登记为现有乡村/墟镇的选民,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i) 是该村/墟镇的居民;
(ii) 在紧接申请登记当日之前的三年内,一直是该村/墟镇的居民;
(iii) 已年满18岁或将于提出申请后的首个10月20日或之前年满18岁;
(iv) 属《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条例》(第539章)第2条所界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v) 持有有效身分证明文件,如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以及
(vi) 根据《乡郊代表选举条例》(第576章)第16条,没有丧失登记为选民的资格。
2. 问:何谓 「 居民 」 ?
就某现有乡村/墟镇而言,「居民」指主要住址是在该村/墟镇内的人。
3. 问:何谓 「 主要住址 」 ?
就某人而言,「主要住址」指该人居住的并属其唯一或主要家居的居住地方的地址。根据法例,任何在现有乡村/墟镇现有并正有效的正式选民登记册内登记的选民,如要继续登记为选民,必须在紧接该村/墟镇其后的临时选民登记册编製之前的三年内一直居住在该村/墟镇。居民代表选举或街坊代表选举的登记选民,如已不再在其登记居住的现有乡村/墟镇居住,或其在该村/墟镇的住址已不再是其主要住址,便不再合资格登记为选民。该人如在相关选举中投票,即属违法。
4. 问:何谓「香港永久性居民」?
请致电入境事务处热线(852) 2824 6111 查询。
5. 问:什麽是有效的身分证明文件?
一般而言,有效的身分证明文件包括:
(i) 身分证;
(ii) 申请新的身分证/补领身分证的证明文件;
(iii) 要求更改身分证资料的证明文件;或
(iv) 豁免持有身分证的证明书(在特殊情况下,入境事务处会签发「豁免登记证明书」予难以亲身前往申请或换领身分证的人士,例如年老、体弱和残疾人士)。
6. 问:我希望登记为居民代表选举/街坊代表选举的选民,但不清楚现时主要居所属于哪条现有乡村或哪个墟镇,应怎样做?
你可到民政事务总署或居住地方所属地区的民政事务处,查阅现有乡村的分界地图或墟镇的分界地图,或按此连结浏览有关地图。
B. 原居乡村 / 共有代表乡村的原居民代表选举
7. 问:什麽人符合资格登记为原居乡村或共有代表乡村的选民?
任何人如欲登记为原居乡村或共有代表乡村的选民,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i) 是该村的原居民,或是该村的原居民的配偶或尚存配偶;
(ii) 已年满18岁,或将于提出申请后的首个10月20日或之前年满18岁;
(iii) 持有有效的身分证明文件;以及
(iv) 根据《乡郊代表选举条例》(第576章)第16条,没有丧失登记为选民的资格。
8. 问:何谓 「 原居民 」 ?
根据《乡郊代表选举条例》(第576章)第2条,「原居民」指:
(a) 就在1898年已存在的某原居乡村(不论该村现时的村名是否与它在1898年时的村名相同)而言,指:
    (i) 于1898年时是该村的居民的人;或
    (ii) 属第(i)节所述人士的父系后裔的人;

(b) 就从在1898年已存在的原居乡村分支出来的某原居乡村(分支乡村)(不论该村现时的村名是否与它在1898年时的村名相同)而言,指:
    (i) 符合以下说明的人:
  1. 在分支乡村从该原居乡村分支出来时,属该分支乡村的居民;以及
  2. 属该原居乡村的原居民;或
    (ii) 属第(i)节所述人士的父系后裔的人;

(c) 就共有代表乡村而言,指:
    (i) 于1898年时是组成该乡村的任何村的居民的人;或
    (ii) 属第(i)节所述人士的父系后裔的人。
9. 问:什麽是有效的身分证明文件?
一般而言,有效的身分证明文件包括:
(i) 身分证*;
(ii) 申请新的身分证/补领身分证的证明文件;
(iii) 要求更改身分证资料的证明文件;或
(iv) 豁免持有身分证的证明书(在特殊情况下,入境事务处会签发「豁免登记证明书」予难以亲身前往申请或换领身分证的人士,例如年老、体弱和残疾人士)。
*你如没有香港身分证,可以提供其他可获接受的身分证明文件(例如护照),以证明你的身分。请在申请表夹附有关证明文件的副本(影印本应包括身分证明文件的封面,以及显示个人资料、文件编号、相片和到期日的其他各页)。
10. 问:已出嫁的女子可否登记为原居乡村或共有代表乡村的选民?
如该女士是某原居乡村或共有代表乡村原居民的父系后裔,而本身也符合原居民代表选举选民的其他登记资格,可登记为选民。
11. 问:如我与配偶分别属于两条不同乡村的原居民,我们是否符合资格同时登记为该两条原居乡村的选民?
不符合。根据《乡郊代表选举条例》(第576章)第15(7)条,任何人如有资格在两条或以上原居乡村(包括共有代表乡村)登记为选民,只可选择在当中一条乡村登记。
12. 问:我可否同时登记为原居民代表选举和居民代表选举/街坊代表选举的选民?
假如你是原居民或原居民的配偶/尚存配偶,而又在紧接申请登记当日之前的三年内,一直在一条现有乡村/有关墟镇居住,并符合相关选举的选民登记资格,你便可同时递交两份选民登记表格(一份紫色、一份蓝色/啡色),分别登记为所属原居乡村/共有代表乡村的原居民代表选举及所居住乡村/墟镇的居民代表选举/街坊代表选举的选民。
登记为选民
13. 问:怎样登记为乡郊代表选举的选民?
如果你符合资格而未登记为选民,你可以填写相关的「选民新登记/更改登记资料申请表」。
请注意,法例规定,由2022年1月1日起,所有现有乡村/墟镇的选民新登记申请必须付上住址证明。有关住址证明的种类可参考第19题的答复。

你可循以下途径,索取相关的「选民新登记/更改登记资料申请表」:
  • 按此连结下载;
  • 致电民政事务总署热线(852) 2152 1521 索取传真文本;或
  • 到民政事务总署总部或各区民政事务处民政谘询中心索取。
已填妥及签署的申请表格连同相关证明文件(如适用),可以下列任何一种方式递交民政事务总署:
  • 邮寄(地址:香港湾仔轩尼诗道130号修顿中心30楼);
  • 传真(传真号码:(852) 2591 6392);
  • 专人送递(亲身或由代表送交民政事务总署总部或各区民政事务处民政谘询中心);
  • 电邮(电邮地址:rre@had.gov.hk)(上传到云端储存并经由电邮提供连结的申请表不会受理);或
  • 上传到电子表格上载平台
14. 问:新登记的截止日期是6月16日,是否表示过了这日期就不能登记?
合资格而又未登记的人士可随时递交「选民新登记/更改登记资料申请表」。如新登记表格在6月16日或之前送达选举登记主任,登记资料会纳入该年8月27日或之前发表的临时选民登记册。在6月16日之后送达的表格,则交由选举登记主任在编製翌年的临时选民登记册时处理。
15. 问:如我在截止登记日期(即6月16日)之后才年满18岁,是否符合资格申请登记为乡郊代表选举的选民?
根据《乡郊代表选举条例》(第576章)第15(4)(c)、15(5)(b)或15(5A)(c)条,你如将于申请登记后的首个10月20日或之前年满18岁,并符合其他所有登记为选民的资格,便可登记为乡郊代表选举的选民,你的名字会纳入该年的选民登记册。
16. 问:我可否代配偶或其他家人申请登记为选民?
申请表格必须由申请人签署,以声明表格上所填报的详情及所提供的证明文件均属真确无误。
17. 问:已登记选民是否要重新登记?
已登记的选民无须重新登记,但如登记资料(例如主要住址、通讯地址和婚姻状况(只适用于原居民代表选举))有变,以致可能影响你继续登记为选民的资格或民政事务总署/选举登记主任与你联络的方法,请尽快通知民政事务总署/选举登记主任。

根据法例,任何在现有乡村/墟镇现有并正有效的正式选民登记册内登记的选民,如要继续登记为选民,必须在紧接该村/墟镇其后的临时选民登记册编製之前的三年内一直居住在该村/墟镇。居民代表选举或街坊代表选举的登记选民,如已不再在其登记居住的现有乡村/墟镇居住,或其在该村/墟镇的住址已不再是其主要住址,便不再合资格登记为选民。该人如在相关选举中投票,即属违法。

至于原居乡村或共有代表乡村的选民,则必须是该村的原居民,或是该村的原居民的配偶或尚存配偶。已登记选民的婚姻状况如有改变,会影响其继续登记为选民的资格。
更改登记资料
18. 问:如果我需要更改选民登记册上的主要详情,应怎样做?
你须填写相关的「选民新登记/更改登记资料申请表」。
请注意,法例规定,所有现有乡村/墟镇的登记选民如申请更改主要住址,必须提交住址证明。有关住址证明的种类可参考第19题的答复。

你可循以下途径,索取相关的「选民新登记/更改登记资料申请表」:
  • 按此连结下载;
  • 致电民政事务总署热线(852) 2152 1521 索取传真文本;或
  • 到民政事务总署总部或各区民政事务处民政谘询中心索取。
已填妥及签署的申请表格连同相关证明文件(如适用),可以下列任何一种方式递交民政事务总署:
  • 邮寄(地址:香港湾仔轩尼诗道130号修顿中心30楼);
  • 传真(传真号码:(852) 2591 6392);
  • 专人送递(亲身或由代表送交民政事务总署总部或各区民政事务处民政谘询中心);
  • 电邮(电邮地址:rre@had.gov.hk)(上传到云端储存并经由电邮提供连结的申请表不会受理);或
  • 上传到电子表格上载平台
19. 问:哪些文件可获接纳为有效的住址证明?
民政事务总署接纳下述附有发出日期和发函机构名称的文件作为有效的住址证明:

(i) 以下其中一种附有申请人姓名及主要住址(文件上的姓名及地址须分别与申请人的香港身分证所载的姓名及申请表上填写的主要住址相同)的证明文件:
  1. 公共机构发出的账单(如水费/电费/煤气费账单);
  2. 政府部门或司法机构的文件;
  3. 由银行、保险公司或强积金核准受託公司发出的结单或通知书;
  4. 固网电话 / 手提电话 / 收费电视 / 互联网的收费单;
  5. 由本地专上院校发出可证明申请人主要住址的文件或收费单;
  6. 由税务局加盖釐印(印花税)的有效租约(接获此申请当日必须在租约有效期内);
  7. 由医院管理局、香港考试及评核局等公营机构发出的收费单、通知书或其他文件;或

(ii) 附有申请人同住者姓名及住址的住址证明,及由申请人签署的声明书以确认该同住者与申请人一同居住于有关地址,同时确认夹附的住址证明是完整的正本或真确副本。有关声明书样本可按此连结下载;或

(iii) 如申请人未能提供上述文件作为住址证明,民政事务总署亦接纳由申请人提供,于监誓员/执业律师/太平绅士面前根据《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1章)所作出的法定声明,以确认在有关申报地址居住。市民可到各区民政事务处免费办理宣誓声明。有关法定声明样本可按此连结下载
民政事务总署接纳以上文件的正本、影印本及传真文本为有效的住址证明。
取消选民登记
20. 问:我希望取消乡郊代表选举的选民资格,应怎样做?
你可以书面通知选举登记主任,来信须清楚写上你的姓名、身分证号码、登记时的主要住址、所属乡郊地区名称、乡事委员会名称、现时的联络地址及日间联络电话号码,并亲自签署,然后以邮寄(地址:香港湾仔轩尼诗道130号修顿中心30楼)、传真(传真号码:(852) 2591 6392)或电邮(电邮地址:rre@had.gov.hk)方式,送交选举登记主任。
丧失登记为选民的资格
21. 问:在什麽情况下会丧失登记为乡郊代表选举选民的资格?
根据《乡郊代表选举条例》(第576章)第16条,任何人如有以下情况,即丧失登记为乡郊代表选举选民的资格:
(i) 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被裁断为因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而无能力处理和管理其财产及事务;或
(ii)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任何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武装部队的成员。
提供虚假资料作选民登记
22. 问:如果我知道有人提供虚假资料作选民登记,应如何通知政府部门?
现行的选民登记申请採用诚实申报机制,以方便巿民登记。合资格人士登记为选民或已登记选民更改登记资料时,必须提供真实和正确的资料。公众如发现可疑个案,可随时向民政事务总署投诉,以便署方从速跟进,并视乎情况转介执法机关调查。市民切勿以身试法。
23. 问:如果有人向选举登记主任提供虚假资料作选民登记,而其后在选举中投票,会触犯哪些法例?
任何人士如明知或罔顾后果地向选举登记主任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例如虚假的主要住址),不论该人有否在选举中投票,均属违法。若该人其后在选举中投票,即触犯由廉政公署负责执行的《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

另外,选民如製造或提供虚假的住址证明,意图使选举登记主任接受该住址为有效住址证明,即犯伪造罪行。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71条,任何人如犯伪造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14年。
查询选民登记
24. 问:我怎样知道我在选民登记册上的登记资料是否正确?
已登记选民可透过「乡郊代表选举选民登记资料查阅系统」,或致电民政事务总署热线(852) 2152 1521,查询最新的登记资料。
25. 问:我递交了「选民新登记/更改登记资料申请表」,如何得知民政事务总署已完成处理我的申请?
民政事务总署会邮寄通知书予申请人,确认已完成其新登记/更改登记资料申请,并会发出手提电话短讯通知申请人(如申请人已提供手提电话号码)。新登记申请人亦可透过「乡郊代表选举选民登记资料查阅系统」查阅申请的最新状况。
26. 问:如果我对选民登记还有疑问,应向哪个部门查询?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民政事务总署热线(852) 2152 1521或电邮至rre@had.gov.hk查询。
乡郊代表选举选民登记资料查阅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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