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个人资料
私隐政策及实务声明 — 与雇佣无关的个人资料
政策声明
民政事务总署(下称 “ 民政总署 ”) 全体人员均有责任保障与雇佣无关的个人资料的私隐。民政总署致力确保所有与雇佣无关的个人资料均按《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条文和保障资料原则处理。
实务声明
所持有与雇佣无关的个人资料的种类
民政总署持有以下种类的个人资料:
- 一般行政档案,包括因处理办公室行政工作而收集的个人资料,以及载有在处理部门查询和投诉时收集和由资料当事人提供的资料的记录等;以及
- 其他记录,包括含有个人资料的行政档案和业务档案。
持有与雇佣无关的个人资料的目的
保存这些个人资料的主要目的如下:
- 保存一般行政档案,是为执行各项行政工作,以及就查询和投诉作回应和跟进等;以及
- 保存其他记录的目的各有不同,视乎记录的性质而定,例如采购物料和设备、举办活动等。
如果你对本署的私隐政策及实务方面有任何查询,请透过电子邮件向本署提出。 (电子邮址为: hadgen@had.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