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雇佣有关的个人资料
私隐政策及实务声明 - 与雇佣有关的个人资料
民政事务总署全体人员均有责任保障与雇佣有关的个人资料私隐权。民政事务总署致力确保所有与雇佣有关的个人资料均按《个人资料 (私隐 )条例》的条文和《保障资料原则》处理。
所持有与雇佣有关的个人资料的种类
民政事务总署持有在职和已离职人员与雇佣有关的个人资料,当中包括个人和家庭资料、学历、就业纪录、薪津、服务条款和条件、房屋福利、医疗纪录、假期和旅费、培训、投资、外间工作、评核报告、评核委员会的意见、晋升选拔委员会的评核和报告、操守纪律、职业前途发展、退休和退休金、重行受雇或延任及续订合约或修订合约条款的纪录。本署亦持有求职者 (包括申请非公务员合约雇员职位的人士 )与招聘和委任有关的个人资料。
持有与雇佣有关的个人资料的目的
民政事务总署持有在职和已离职人员与雇佣有关的个人资料,以便管理和处理与雇佣有关的事宜,包括聘用、操守审查、派任及调职、提出 / 续订 / 延长合约、递加增薪、培训及职业前途发展、修订服务条款或条件、晋升、纪律、留任或免职、退休金及发给评核证书。其中某些个人资料可能会在政府刊物内刊登。
实务大纲
民政事务总署助理署长 (行政 )负责监察和督导,确保署内人员遵守条例。
下列人员已获委任为保障个人资料 (私隐 )主任,负责处理根据条例提出的查阅或改正与雇佣有关的个人资料的要求 ︰
民政事务总署总部 : 高级行政主任 ( 人事 )
各区民政事务处 : 高级行政主任 ( 地区管理 )
民政事务总署和各区民政事务处备有下列簿册和表格,以确保条例得到遵行 ︰
- 登记册,用以记录根据条例提出的要求;
- 条例第 27条所规定的保障资料纪录簿;及
- 查阅资料要求表格 / 要求改正个人资料表格,方便有关人士要求查阅 / 改正民政事务总署及 / 或各民政事务处所持有的个人资料。
查阅或改正个人资料的要求,可用书面或表格提出,有关表格可向民政事务总署总部人事组或各区民政事务处总办事处索取。
为收回影印成本,民政事务总署会就影印个人资料复本收取费用,每张复本 1.2 元,或以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另行厘定或批准的收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