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陈述书
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
民政事务总署会将贵公司在本表格内提供的个人资料用于:( a ) 进行与贵公司申请成为民政事务总署供应商有关的工作;及
( b ) 协助本署与贵公司沟通。
提供上述资料纯属自愿。不过,如果你不提供充分的资料,本署可能无法处理贵公司有关成为民政事务总署供应商的申请及邀请报价。
查阅个人资料
根据《个人资料 ( 私隐 ) 条例》第 18 条、第 22 条及附表 1 的第 6 原则,贵公司有权查阅及改正个人资料。贵公司查阅个人资料的权利,包括可索取一份载有个人资料的申请表的副本。查询
如欲查询有关用本表格所收集的个人资料,包括查阅和改正该等资料,请与下述人员联络:香港湾仔轩尼诗道 130 号修顿中心 11 楼
民政事务总署物料供应小组
助理物料供应主任
传真:(852) 2573 9132
电邮: supplies_unit_had@had.gov.hk
网址: http://www.had.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