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议会
简介
根据《基本法》九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区域组织,接受政府就有关地区管理和其他事务的谘询,或负责提供文化、康乐、环境卫生等服务。区议会属《基本法》第九十七条订明的组织。
请 按此进入区议会网页。
区议会的职能
区议会的职能如下 -
(一) 就影响有关地区的民生、居住环境及有关地区内的人的福祉的地区事务,接受政府谘询;(二) 就该区议会的主席指明的议题,收集有关地区内的人的意见,并向政府提交意见摘要及建议应对方案;
(三) 与有关地区内的人建立恒常的联络机制,定期会见他们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四) 在有关地区内支持和协助推广法律及政府政策,并协助政府开展地区谘询会等各类谘询、宣传及联络活动;
(五) 在政府的统筹下,协助顺利提供与有关地区内的人的利益相关的文化、康乐及环境卫生等服务;
(六) 为与区议会职能有关的项目及活动申请拨款资助,例如 —
(一)旨在推广体育、艺术及文化的项目及活动;
(二)地区盛事及庆祝活动;及
(三)绿化及义工工作;
(七) 为有关地区内的人提供服务,例如谘询及个案转介服务;
(八) 在政府的统筹下,与有关地区内的其他谘询及服务组织互相配合,使为有关地区内的人提供的服务能达到最佳效果;及
(九) 承担政府不时委托的其他事宜。
区议会的组成
第七届区议会由2024年1月1日开始运作。区议会共有470个议席,包括委任议席179个、地区委员会界别议席176个、区议会地方选区议席88个及由新界乡事委员会主席出任的当然议席27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