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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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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的新闻公报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的新闻公报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的新闻公报

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的新闻公报

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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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视银行保管箱及相关服务

引言

民政事务总署署长根据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转授的权力,在接获申请后,可发出「需要检视银行保管箱证明书」 (下称「检视证明书」) 和「自银行保管箱取去物品授权书」 (下称「取去物品授权书」) ,让申请人检视保管箱和自保管箱取去指定的物品。有关的规定载于《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 (香港法例第 10 章)第 60C 至第 60I 条。

有关保管箱可以下列方式租用:

  1. 只以死者本人姓名租用;
  2. 死者与其他人士联名租用,而租用合约订有「尚存安排」,即该保管箱任何租用人去世并不影响该保管箱任何其他租用人取用箱内物品。例如,有关的合约明确订明,当保管箱的其中一名联名租用人去世时,银行会确认尚存租用人为唯一享有合约项下的权利或权益的人;或
  3. 死者与其他人士联名租用,而租用合约没有订明「尚存安排」。

甲. 检视银行保管箱

申请检视证明书的资格

申请检视死者生前租用的保管箱,可由下列人士提出:

  1. 死者的遗嘱执行人;
  2. 有权优先管理死者遗产的人士;或
  3. 尚存租用人 (如保管箱是死者与其他人士联名租用的) 。

申请人应持有保管箱的钥匙。

申请程序

取去遗嘱

在检视保管箱时,如发现遗嘱或类似的文书,而检视证明书的持有人是遗嘱指明的执行人或其中一名执行人,银行将会複印遗嘱或类似的文书,并把副本放进保管箱,然后让检视证明书的持有人取去该遗嘱或类似的文书。在其他情况下,银行将会複印遗嘱或类似的文书,然后把正本放回保管箱,并把副本交给在场的公职人员。根据法例规定,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须保存该副本六年。

在特殊情况下检视保管箱

如在保管箱内发现遗嘱或类似的文书,但:

  1. 该遗嘱或类似的文书属无效;
  2. 该遗嘱或类似的文书并无指明遗嘱执行人;或
  3. 该遗嘱或类似的文书所指明的唯一遗嘱执行人或所有遗嘱执行人:

    1. 无法寻获;
    2. 拒绝出任遗嘱执行人;
    3. 已去世;或
    4. 因其他理由而不能胜任遗嘱执行人,

有权优先管理死者遗产的人士可申请检视证明书,并须提供足够证据支持申请。在这情况下发出的检视证明书会列明有关的事项。

乙. 自银行保管箱取去物品

自银行保管箱取去物品的条件

民政事务总署署长只会在保管箱的物品清单备妥后,才会发出取去物品授权书,让有关人士自死者的保管箱取去指定的文件 (包括遗嘱或类似的文书) 或物品。根据法例规定,有关人士可自保管箱取去的文件须符合下列条件:

  1. 申请以简易方式管理遗产、授予书*或在香港以外地方的遗嘱认证法院发出的授予书上盖章,必须提交有关文件,或有关文件与上述申请有关;或
    1. 该文件表面看来并非属于死者;
    2. 该文件是有关人士所急需的;
    3. 取去该文件,也不会损害任何人对死者的遗产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任何人都不会获准自保管箱取去有金钱价值的文件和物品,除非保管箱是联名租用,并订有在特定情况下的尚存安排,而申请人为保管箱的尚存租用人。

*授予书俗称「承办纸」,包括遗嘱认证、遗产管理书或遗产管理书(附有遗嘱)。

申请取去物品授权书的资格

下列人士可申请取去物品授权书:

  1. 死者的遗嘱执行人;
  2. 有权优先管理死者遗产的人;或
  3. 尚存租用人 (如保管箱由死者与其他人士联名租用)。

有尚存安排的联名租用的保管箱

属联名租用的保管箱,而租用协议订有尚存安排,则尚存租用人可申请取去物品授权书,以便自保管箱取去属其本人的文件和物品。申请须以表格 HAEU4A 提出。尚存租用人并须取得遗嘱执行人/有权优先管理死者遗产的人士的书面同意,并在其在场下才可取去有关物品。

在死者去世 12 个月后,只要保管箱物品清单已按照有关的法例条文备妥,尚存租用人有权取用该保管箱内所载的物品,而无须申请取去物品授权书。不过,银行可能会要求尚存租用人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死者去世超过 12 个月。

申请自保管箱取去符合上文自银行保管箱取去物品的条件 一段所述条件的文件,须以表格 HAEU4B 提出。

如保管箱属死者与其他人士联名租用的,有关取去物品授权书的申请须获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如申请人是死者的遗嘱执行人/有权优先管理死者遗产的人士,另一方是指尚存租用人;如申请人是尚存租用人,另一方是指遗嘱执行人/有权优先管理死者遗产的人士。

申请程序

丙. 申请索取民政事务总署署长所保存文件的副本/核证真确副本

由民政事务总署署长保存的文件包括:(1)在保管箱内的遗嘱或类似的文书副本;及/或(2)保管箱物品清单副本。合资格的人士可申请索取有关文件的副本/核证真确副本。申请人须为索取副本/核证真确副本缴交费用。

  • 如申请索取遗嘱或类似的文书副本的副本,申请人须是有权优先管理死者遗产的人士,并拟申请承办死者的遗产,而该遗嘱或类似的文书是申请承办遗产所需或有关文件。
  • 如申请索取保管箱物品清单副本的副本,申请人须是对死者遗产享有合法权益的人士,或是与死者生前联名租用保管箱的尚存租用人。

申请索取由民政事务总署署长保存的在保管箱内的遗嘱或类似的文书副本/核证真确副本,须填写表格HAEU6A;至于申请索取保管箱物品清单副本的副本/核证真确副本,则须填写表格HAEU6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