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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

本署提醒市民,小心伪冒声称来自本署的来电及来信,在一般情况下我们不会以查询热线致电市民,我们也不会致电或以书面形式要求市民提供个人资料或缴交款项。由于我们的查询热线以中央电话系统操作,本署的来电不会显示电话号码 2835 2500 。如有疑问,应与本署职员核实或向警方 反诈骗协调中心 24小时防骗易谘询热线 18222 查询。详情请浏览以下新闻公报:

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的新闻公报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的新闻公报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的新闻公报

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的新闻公报

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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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1. 死者在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之前去世,但我在该日之后才开始处理有关遗产的事宜。在这情况下,我应该根据什麽规定办理手续?
有关人士在处理于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之前去世的人士的遗产时,应先根据《遗产税条例》 (香港法例第 111 章)的条文向税务局申请遗产税清妥证明书。有关的程序和安排,请向税务局遗产税署查询或浏览网页 https://www.ird.gov.hk/chi/tax/edu.htm 。至于有关申请授予书*的事宜,请向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查询或浏览网页 https://www.judiciary.hk/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probate.html
  1. 是否必须申请由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发出的所有证明书、授权书和通知书?提交申请需要预约及收费吗?
根据《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在接获申请后,可发出「需要支用款项证明书」、「需要检视银行保管箱证明书」、「自银行保管箱取去物品授权书」,以及「确认通知书」。发出这些文件的目的,是为了协助死者家人应付在死者去世后可能面对的困难,以及方便有关人士管理死者的遗产。你可按需要申请有关的文件。

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已把有关的权力转授民政事务总署署长,由二零零七年四月一日起生效。有关权力由民政事务总署遗产受益人支援组行使。申请上述证明书、授权书或通知书,请向遗产受益人支援组提出。提交申请毋需事先预约亦没有收费。
  1. 死者生前因行动不便,授权我处理有关银行方面的一切事务。我持有死者的银行存摺和印章,作提款之用。我是否需要通知银行死者已去世?我可否不通知银行而从死者的银行户口提款,以支付殡殓开支?
根据《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 (香港法例第 10 章)第 60J 条,任何人如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不得擅自处理死者的遗产。如果你没有适当授权,而从死者的银行户口提款,便可能构成擅自处理遗产的罪行,一经定罪,可处第 3 级罚款,另加一笔罚款,罚款额相等于被擅自处理的遗产的价值。
  1. 如何索取有关的申请表格?
上述证明书、授权书和通知书的申请表格,可向民政事务总署遗产受益人支援组索取,或按此处下载。
  1. 如果我没有所需证明文件的正本支持我的申请,可以怎样做?
如果你没有所需证明文件的正本支持你的申请,可向有关当局申请经核证为真确的副本。
  1. 我需要证明文件的正本处理其他事务。当局会否把文件的正本退回,以及何时退回?
证明文件的正本供核实资料之用。你向民政事务总署遗产受益人支援组提交申请时,职员会先核实证明文件正本的资料,然后会随即把文件正本退回给你。
  1. 死者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去世,我持有当地有关当局所发出的死亡证。我还需要什麽文件以证明死者已经去世?为何需要这些文件?
香港是海牙公约《关于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的缔约成员。根据该公约的议定程序,死者去世时所在的国家或地区如是公约的缔约成员,你应把死亡证送交该国家或地区的有关当局,要求加签证明书 (Certificate of Apostille) ,附加在死亡证上。不过,死者去世时所在的国家或地区如不是上述公约的缔约成员,你需要:
  1. 把死亡证送交该国家或地区的有关当局或外交部办事处 (视乎当地实际情况而定) 进行认证,以核实死亡证上发证当局的签署及/或印章是真确;
  2. 然后把死亡证和认证文件送交该国或地区的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进行第二次认证,以核实上述有关当局或外交部办事处所发出的认证文件。
如需要更多资料或有任何疑问,请联络遗产受益人支援组
  1. 我可以提交以外语写成的证明文件吗?
中文和英文都是香港的法定语文。因此,申请人须先为任何不是用中文或英文书写的文件安排由合资格翻译机构进行翻译,并向遗产受益人支援组提供相关翻译本。
  1. 我应向哪个政府部门申请支用款项证明书/检视证明书/取去物品授权书/确认通知书?
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已转授权力予民政事务总署署长,以签发需要支用款项证明书/需要检视银行保管箱证明书/自银行保管箱取去物品授权书/确认通知书,由二零零七年四月一日起生效。申请上述证明书、授权书或通知书,应向遗产受益人支援组提出。
  1. 我已支付殡殓开支,如何申请发还有关的款项?
当局发出的需要支用款项证明书,是指示银行直接向殡仪服务提供者支付死者的殡殓开支。批准可支用的款额会考虑当时一套标准殡仪服务的收费而厘定。需要支用款项证明书并非用作申请发还款项。如果你已经支付死者的殡殓开支,须待遗产管理官以简易方式管理有关遗产,或在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书发出 (如适用) 后,才可申索有关的款项。
  1. 死者生前租用的保管箱,没有存放具有价值的物品。我是否仍须拟备保管箱物品清单?
根据《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 (香港法例第 10 章)第 60D 条,检视证明书持有人须在公职人员和银行职员在场的情况下,拟备保管箱内的文件和物品的清单。检视证明书持有人和在场的公职人员须在保管箱物品清单上签署核实,以证明清单真确无误。无论保管箱内的物品是否属于死者所有或是否具有价值,也须遵守这项规定。

唯一例外的情况是,如果在保管箱内发现死者的遗嘱或类似的文书,而:
  1. 检视证明书持有人并非 :
    1. 保管箱的尚存租用人;或
    2. 遗嘱或类似的文书所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或其中一名执行人;或
  2. 遗嘱或类似的文书并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以及
  3. 有关的检视证明书没有附载民政事务总署署长所作的声明,表明:
    1. 遗嘱或类似的文书属无效的;或
    2. 遗嘱或类似的文书并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
    3. 遗嘱所指定的唯一遗嘱执行人或所有遗嘱执行人基于检视证明书所说明的原因,不会担任或不能胜任遗嘱执行人。

在上述情况,银行职员会複印该遗嘱或类似的文书,然后把遗嘱或文书正本放回保管箱,把保管箱关上或加封,并把遗嘱或类似的文书的副本交给在场的公职人员。
  1. 我拟备保管箱物品清单时有困难,在场见证检视过程的公职人员可否代我拟备物品清单?
法例规定,拟备保管箱物品清单是检视证明书持有人的责任。法例也规定,检视证明书持有人和在场的公职人员须在清单上签署核实,证明清单真确无误。如果你拟备保管箱物品清单时有实际困难,可要求在场见证检视过程的公职人员协助拟备物品清单。不过,你仍须在以这种方式拟备的清单上签署核实。
  1. 死者持有一些股票,以其去世当日价格计算,价值微不足道,而其银行户口的存款不足 50,000 元。我有权优先管理该笔遗产。我可否申请确认通知书?
根据《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 (香港法例第 10 章)第 60K 条,当局在接获申请后,可发出确认通知书,条件是:
  1. 在死者去世当日,死者拥有的所有财产为总额不超过 50,000 元的款项;
  2. 在死者去世当日,死者没有以信託人身分或祖/堂的经理或司理身分持有任何财产。
由于死者的遗产并非全属金钱 (儘管其总值可能不超过 50,000 元),因此不符合法例订明有关发出确认通知书的规定。
  1. 我已获发确认通知书,而银行已把死者银行户口的款项交给我。我是否仍须申请授予书*
如果你向银行出示确认通知书后,银行已把死者的全部款项 (即死者的全部遗产) 交给你,实际上你无须向法院申请授予书承办遗产。
  1. 遗产税署不再就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或之后去世的人士的遗产发出任何关于清妥遗产税的文件,那麽我申请授予书*时,须提交什麽文件?
有关申请授予书所须提交的文件,如需要更多资料或有任何疑问,请联络遗产承办处或浏览网页 https://www.judiciary.hk/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probate.html

*授予书俗称「承办纸」,包括遗嘱认证、遗产管理书或遗产管理书(附有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