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用款项作殡殓开支
民政事务总署署长根据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转授的权力,在接获申请后,可发出「需要支用款项证明书」,批准从死者银行户口支用款项,以支付其殡殓开支。有关的规定载于《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 (香港法例第 10 章)第 60B 条。
民政事务总署署长批准从死者银行户口支用款项,是为了纾解死者亲友为应付殡殓开支而可能遇到的困境。
- 申请须由适当的人士以提出。适当人士包括死者的遗嘱执行人、家人、朋友、同事或邻居。
- 申请须在向殡仪服务提供者支付费用前提出。
- 有关的银行户口须只以死者本人姓名开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