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 2005 年收入 (取消遗产税) 条例》 (下称「条例」) 在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生效。条例制定机制,授予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权力,以方便有关人士在申请以简易方式管理遗产、授予书*或在香港以外地方的遗嘱认证法院发出的授予书上盖章之前,管理在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或之后去世的人士的遗产。机制另一个目的是保障遗产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註:
凡指男性的字词也指女性;凡指单数的字词也指众数,反之亦然。
*授予书俗称「承办纸」,包括遗嘱认证、遗产管理书或遗产管理书(附有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