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
简介
根据旅馆业条例, " 旅馆 " 指任何处所,其占用人、东主或租客显示在他可提供的住宿
的范围内,他会向到临该处所的任何人提供住宿的地方,而该人看似是有能力并愿意
为所提供的服务及设施缴付合理款项,并且是在宜于予以接待的状况的。
根据旅馆业 ( 豁免 ) 令,符合以下情况的处所不受本条例规限:在该处所内,所有住宿
的提供基准均为就每次出租而言,最短租出期间为连续 28 天,而如该次出租因任何理
由缩短至少于连续 28 天,将不会免收、退还或减收费用。
以下处所均在受管制之列:
- 酒店
- 宾馆 (一般)
- 宾馆 (度假营)
- 宾馆 (度假屋)
须领牌的处所不得设于工业楼宇或地库内。
申请牌照
拟开设旅馆人士必须在开始营业前申请正式牌照。牌照的有效日期可为 12 至 84 个月,并须于有效期届满时续期。牌照的续期申请必须在有关牌照的牌照有效期结束前的 6 个月起至该有效期结束前的 3 个月为止的期限(申请期限)内提出。监督如认为有充分理由,可接受在该申请期限后提出的申请。
申请人亦有责任确保处所符合批约条款、大厦公契条款及其他法例。
申请办法
申请表格可向民政事务总署牌照事务处索取,并可从民政事务总署网页 http://www.had.gov.hk/chs/other_information/forms.htm 下载所需表格。申请书填妥后,请交回表格上所指定的地址。欲知详情,请参阅 常见问题 。
另有说明小册子,详列发牌细则,供申请人参考。
持牌旅馆登记册
如欲查询持牌旅馆的资料 , 请浏览 http://www.hadl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