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委员团(物业管理服务)
根据物业管理服务条例(香港法例第 626章)(《条例》)由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委任
查询: | 上诉委员团(物业管理服务)秘书 民政事务总署 香港北角电气道 183 号 友邦广场 25 楼 2503-05 室 |
电话: | 3188 3874 |
电邮: | appeal_pmso@had.gov.hk |
主席
陈萃敏女士
非官方成员
周骏龄先生
冯国雄博士
林家辉先生,铜紫荆星章,太平绅士
李镇强议员
文颖怡女士,铜紫荆星章
潘景和先生,荣誉勋章
沈豪杰先生,铜紫荆星章,太平绅士
黄楚沃博士
黄嘉荣先生,荣誉勋章
黄伟杰先生,荣誉勋章
余珍女士
秘书
民政事务总署总行政主任(牌照)
上诉审裁小组的聆讯
暂无已安排的聆讯
《条例》下就物业管理公司和物业管理人制定的发牌制度于三年过渡期后于二○二三年八月一日全面落实。根据《条例》,任何人如因物业管理业监管局(监管局)就牌照及纪律相关事宜的决定感到受屈,可提出上诉。这些决定包括监管局就发出牌照、牌照续期、牌照条件、纪律聆讯和纪律制裁命令等事宜而作出的决定。上诉委员团主席须在委员团中委出上诉审裁小组,以聆讯上诉。上诉审裁小组可维持、更改或推翻该上诉所关乎的任何决定、裁断或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