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按钮

重要公告

本署提醒市民,小心伪冒声称来自本署的来电及来信,在一般情况下我们不会以查询热线致电市民,我们也不会致电或以书面形式要求市民提供个人资料或缴交款项。由于我们的查询热线以中央电话系统操作,本署的来电不会显示电话号码 2835 2500 。如有疑问,应与本署职员核实或向警方 反诈骗协调中心 24小时防骗易谘询热线 18222 查询。详情请浏览以下新闻公报:

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的新闻公报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的新闻公报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的新闻公报

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的新闻公报

公共服务

top-banner

新界村屋豁免缴交差饷

简介

根据《差饷条例》(第116章)第36(3)条的规定,民政事务总署署长可根据由行政长官转授的权力,豁免位于第36(1)(c)条所指定地方以外的真正村屋缴交差饷。

申请资格

一般而言,新界原居民或其直系亲属可获豁免缴交其自住真正村屋的差饷。

根据现行新界差饷豁免政策,「原居民」指其父系祖先于一八九八年已是香港新界(新九龙除外)原有乡村居民的人士。「直系亲属」指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子女和兄弟姊妹,以及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申请办法

现有村屋

申请人须填妥《新界村屋豁免缴交差饷申请表》[按此下载],然后连同所需证明文件送交所属地区的民政事务处。有关表格可于新界各区的民政谘询中心索取。

申请人亦可填写电子表格,并上载有关证明文件。

有关豁免缴交差饷的准则或申请手续,请参阅《新界村屋豁免缴交差饷申请指引》[按此下载]。

新建村屋

新建村屋指现时正申请「满意纸」或「不反对占用书」的村屋。 申请人如已向村屋所在地区的地政处递交「兴建完成报告」(CE/4或CE/5)或其他申报完工文件,则须填妥《新建新界村屋豁免缴交差饷申请表》[按此下载],然后连同所需证明文件送交所属地区的民政事务处。有关表格一般只会经所属地区地政处在收到「兴建完成报告」或其他申报完工文件时派发。如拟索取额外申请表,请与本署差饷豁免组(电话: 3586 2687 或 3586 2493)联络。

申请人亦可填写电子表格,并上载有关证明文件。

有关豁免缴交差饷的准则或申请手续,请参阅《新建新界村屋豁免缴交差饷申请指引》[按此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