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界村屋豁免缴交差饷
简介
根据《差饷条例》(第116章)第36(3)条的规定,民政事务总署署长可根据由行政长官转授的权力,豁免位于第36(1)(c)条所指定地方以外的真正村屋缴交差饷。
申请资格
一般而言,新界原居民或其直系亲属可获豁免缴交其自住真正村屋的差饷。
根据现行新界差饷豁免政策,「原居民」指其父系祖先于一八九八年已是香港新界(新九龙除外)原有乡村居民的人士。「直系亲属」指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子女和兄弟姊妹,以及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申请办法
现有村屋
申请人须填妥《新界村屋豁免缴交差饷申请表》[按此下载],然后连同所需证明文件送交所属地区的民政事务处。有关表格可于新界各区的民政谘询中心索取。
申请人亦可填写电子表格,并上载有关证明文件。
有关豁免缴交差饷的准则或申请手续,请参阅《新界村屋豁免缴交差饷申请指引》[按此下载]。
新建村屋
新建村屋指现时正申请「满意纸」或「不反对占用书」的村屋。 申请人如已向村屋所在地区的地政处递交「兴建完成报告」(CE/4或CE/5)或其他申报完工文件,则须填妥《新建新界村屋豁免缴交差饷申请表》[按此下载],然后连同所需证明文件送交所属地区的民政事务处。有关表格一般只会经所属地区地政处在收到「兴建完成报告」或其他申报完工文件时派发。如拟索取额外申请表,请与本署差饷豁免组(电话: 3586 2687 或 3586 2493)联络。
申请人亦可填写电子表格,并上载有关证明文件。
有关豁免缴交差饷的准则或申请手续,请参阅《新建新界村屋豁免缴交差饷申请指引》[按此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