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僱傭有關的個人資料
私隱政策及實務聲明 - 與僱傭有關的個人資料
民政事務總署全體人員均有責任保障與僱傭有關的個人資料私隱權。民政事務總署致力確保所有與僱傭有關的個人資料均按《個人資料 (私隱 )條例》的條文和《保障資料原則》處理。
所持有與僱傭有關的個人資料的種類
民政事務總署持有在職和已離職人員與僱傭有關的個人資料,當中包括個人和家庭資料、學歷、就業紀錄、薪津、服務條款和條件、房屋福利、醫療紀錄、假期和旅費、培訓、投資、外間工作、評核報告、評核委員會的意見、晉升選拔委員會的評核和報告、操守紀律、職業前途發展、退休和退休金、重行受僱或延任及續訂合約或修訂合約條款的紀錄。本署亦持有求職者 (包括申請非公務員合約僱員職位的人士 )與招聘和委任有關的個人資料。
持有與僱傭有關的個人資料的目的
民政事務總署持有在職和已離職人員與僱傭有關的個人資料,以便管理和處理與僱傭有關的事宜,包括聘用、操守審查、派任及調職、提出 / 續訂 / 延長合約、遞加增薪、培訓及職業前途發展、修訂服務條款或條件、晉升、紀律、留任或免職、退休金及發給評核證書。其中某些個人資料可能會在政府刊物內刊登。
實務大綱
民政事務總署助理署長 (行政 )負責監察和督導,確保署內人員遵守條例。
下列人員已獲委任為保障個人資料 (私隱 )主任,負責處理根據條例提出的查閱或改正與僱傭有關的個人資料的要求 ︰
民政事務總署總部 : 高級行政主任 ( 人事 )
各區民政事務處 : 高級行政主任 ( 地區管理 )
民政事務總署和各區民政事務處備有下列簿冊和表格,以確保條例得到遵行 ︰
- 登記冊,用以記錄根據條例提出的要求;
- 條例第 27條所規定的保障資料紀錄簿;及
- 查閱資料要求表格 / 要求改正個人資料表格,方便有關人士要求查閱 / 改正民政事務總署及 / 或各民政事務處所持有的個人資料。
查閱或改正個人資料的要求,可用書面或表格提出,有關表格可向民政事務總署總部人事組或各區民政事務處總辦事處索取。
為收回影印成本,民政事務總署會就影印個人資料複本收取費用,每張複本 1.2 元,或以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另行釐定或批准的收費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