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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

本署提醒市民,小心偽冒聲稱來自本署的來電及來信,在一般情況下我們不會以查詢熱線致電市民,我們也不會致電或以書面形式要求市民提供個人資料或繳交款項。由於我們的查詢熱線以中央電話系統操作,本署的來電不會顯示電話號碼 2835 2500 。如有疑問,應與本署職員核實或向警方 反詐騙協調中心 24小時防騙易諮詢熱線 18222 查詢。詳情請瀏覽以下新聞公報:

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的新聞公報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的新聞公報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的新聞公報

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的新聞公報

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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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 遺產受益人支援服務

  1. 死者在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之前去世,但我在該日之後才開始處理有關遺產的事宜。在這情況下,我應該根據什麼規定辦理手續?
有關人士在處理於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之前去世的人士的遺產時,應先根據《遺產稅條例》 (香港法例第 111 章)的條文向稅務局申請遺產稅清妥證明書。有關的程序和安排,請向稅務局遺產稅署查詢或瀏覽網頁 https://www.ird.gov.hk/chi/tax/edu.htm 。至於有關申請授予書*的事宜,請向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查詢或瀏覽網頁 https://www.judiciary.hk/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probate.html
  1. 是否必須申請由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所有證明書、授權書和通知書?提交申請需要預約及收費嗎?
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在接獲申請後,可發出「需要支用款項證明書」、「需要檢視銀行保管箱證明書」、「自銀行保管箱取去物品授權書」,以及「確認通知書」。發出這些文件的目的,是為了協助死者家人應付在死者去世後可能面對的困難,以及方便有關人士管理死者的遺產。你可按需要申請有關的文件。

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已把有關的權力轉授民政事務總署署長,由二零零七年四月一日起生效。有關權力由民政事務總署遺產受益人支援組行使。申請上述證明書、授權書或通知書,請向遺產受益人支援組提出。提交申請毋需事先預約亦沒有收費。
  1. 死者生前因行動不便,授權我處理有關銀行方面的一切事務。我持有死者的銀行存摺和印章,作提款之用。我是否需要通知銀行死者已去世?我可否不通知銀行而從死者的銀行戶口提款,以支付殯殮開支?
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香港法例第 10 章)第 60J 條,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不得擅自處理死者的遺產。如果你沒有適當授權,而從死者的銀行戶口提款,便可能構成擅自處理遺產的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第 3 級罰款,另加一筆罰款,罰款額相等於被擅自處理的遺產的價值。
  1. 如何索取有關的申請表格?
上述證明書、授權書和通知書的申請表格,可向民政事務總署遺產受益人支援組索取,或按此處下載。
  1. 如果我沒有所需證明文件的正本支持我的申請,可以怎樣做?
如果你沒有所需證明文件的正本支持你的申請,可向有關當局申請經核證為真確的副本。
  1. 我需要證明文件的正本處理其他事務。當局會否把文件的正本退回,以及何時退回?
證明文件的正本供核實資料之用。你向民政事務總署遺產受益人支援組提交申請時,職員會先核實證明文件正本的資料,然後會隨即把文件正本退回給你。
  1. 死者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去世,我持有當地有關當局所發出的死亡證。我還需要什麼文件以證明死者已經去世?為何需要這些文件?
香港是海牙公約《關於取消外國公文認證要求的公約》的締約成員。根據該公約的議定程序,死者去世時所在的國家或地區如是公約的締約成員,你應把死亡證送交該國家或地區的有關當局,要求加簽證明書 (Certificate of Apostille) ,附加在死亡證上。不過,死者去世時所在的國家或地區如不是上述公約的締約成員,你需要:
  1. 把死亡證送交該國家或地區的有關當局或外交部辦事處 (視乎當地實際情況而定) 進行認證,以核實死亡證上發證當局的簽署及/或印章是真確;
  2. 然後把死亡證和認證文件送交該國或地區的中國大使館或領事館,進行第二次認證,以核實上述有關當局或外交部辦事處所發出的認證文件。
如需要更多資料或有任何疑問,請聯絡遺產受益人支援組
  1. 我可以提交以外語寫成的證明文件嗎?
中文和英文都是香港的法定語文。因此,申請人須先為任何不是用中文或英文書寫的文件安排由合資格翻譯機構進行翻譯,並向遺產受益人支援組提供相關翻譯本。
  1. 我應向哪個政府部門申請支用款項證明書/檢視證明書/取去物品授權書/確認通知書?
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已轉授權力予民政事務總署署長,以簽發需要支用款項證明書/需要檢視銀行保管箱證明書/自銀行保管箱取去物品授權書/確認通知書,由二零零七年四月一日起生效。申請上述證明書、授權書或通知書,應向遺產受益人支援組提出。
  1. 我已支付殯殮開支,如何申請發還有關的款項?
當局發出的需要支用款項證明書,是指示銀行直接向殯儀服務提供者支付死者的殯殮開支。批准可支用的款額會考慮當時一套標準殯儀服務的收費而釐定。需要支用款項證明書並非用作申請發還款項。如果你已經支付死者的殯殮開支,須待遺產管理官以簡易方式管理有關遺產,或在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發出 (如適用) 後,才可申索有關的款項。
  1. 死者生前租用的保管箱,沒有存放具有價值的物品。我是否仍須擬備保管箱物品清單?
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香港法例第 10 章)第 60D 條,檢視證明書持有人須在公職人員和銀行職員在場的情況下,擬備保管箱內的文件和物品的清單。檢視證明書持有人和在場的公職人員須在保管箱物品清單上簽署核實,以證明清單真確無誤。無論保管箱內的物品是否屬於死者所有或是否具有價值,也須遵守這項規定。

唯一例外的情況是,如果在保管箱內發現死者的遺囑或類似的文書,而:
  1. 檢視證明書持有人並非 :
    1. 保管箱的尚存租用人;或
    2. 遺囑或類似的文書所指定的遺囑執行人或其中一名執行人;或
  2. 遺囑或類似的文書並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以及
  3. 有關的檢視證明書沒有附載民政事務總署署長所作的聲明,表明:
    1. 遺囑或類似的文書屬無效的;或
    2. 遺囑或類似的文書並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
    3. 遺囑所指定的唯一遺囑執行人或所有遺囑執行人基於檢視證明書所說明的原因,不會擔任或不能勝任遺囑執行人。

在上述情況,銀行職員會複印該遺囑或類似的文書,然後把遺囑或文書正本放回保管箱,把保管箱關上或加封,並把遺囑或類似的文書的副本交給在場的公職人員。
  1. 我擬備保管箱物品清單時有困難,在場見證檢視過程的公職人員可否代我擬備物品清單?
法例規定,擬備保管箱物品清單是檢視證明書持有人的責任。法例也規定,檢視證明書持有人和在場的公職人員須在清單上簽署核實,證明清單真確無誤。如果你擬備保管箱物品清單時有實際困難,可要求在場見證檢視過程的公職人員協助擬備物品清單。不過,你仍須在以這種方式擬備的清單上簽署核實。
  1. 死者持有一些股票,以其去世當日價格計算,價值微不足道,而其銀行戶口的存款不足 50,000 元。我有權優先管理該筆遺產。我可否申請確認通知書?
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香港法例第 10 章)第 60K 條,當局在接獲申請後,可發出確認通知書,條件是:
  1. 在死者去世當日,死者擁有的所有財產為總額不超過 50,000 元的款項;
  2. 在死者去世當日,死者沒有以信託人身分或祖/堂的經理或司理身分持有任何財產。
由於死者的遺產並非全屬金錢 (儘管其總值可能不超過 50,000 元),因此不符合法例訂明有關發出確認通知書的規定。
  1. 我已獲發確認通知書,而銀行已把死者銀行戶口的款項交給我。我是否仍須申請授予書*
如果你向銀行出示確認通知書後,銀行已把死者的全部款項 (即死者的全部遺產) 交給你,實際上你無須向法院申請授予書承辦遺產。
  1. 遺產稅署不再就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或之後去世的人士的遺產發出任何關於清妥遺產稅的文件,那麼我申請授予書*時,須提交什麼文件?
有關申請授予書所須提交的文件,如需要更多資料或有任何疑問,請聯絡遺產承辦處或瀏覽網頁 https://www.judiciary.hk/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probate.html

*授予書俗稱「承辦紙」,包括遺囑認證、遺產管理書或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