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用款項作殯殮開支
民政事務總署署長根據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轉授的權力,在接獲申請後,可發出「需要支用款項證明書」,批准從死者銀行戶口支用款項,以支付其殯殮開支。有關的規定載於《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香港法例第 10 章)第 60B 條。
民政事務總署署長批准從死者銀行戶口支用款項,是為了紓解死者親友為應付殯殮開支而可能遇到的困境。
- 申請須由適當的人士以提出。適當人士包括死者的遺囑執行人、家人、朋友、同事或鄰居。
- 申請須在向殯儀服務提供者支付費用前提出。
- 有關的銀行戶口須只以死者本人姓名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