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 2005 年收入 (取消遺產稅) 條例》 (下稱「條例」) 在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生效。條例制定機制,授予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權力,以方便有關人士在申請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授予書*或在香港以外地方的遺囑認證法院發出的授予書上蓋章之前,管理在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或之後去世的人士的遺產。機制另一個目的是保障遺產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註:
凡指男性的字詞也指女性;凡指單數的字詞也指眾數,反之亦然。
*授予書俗稱「承辦紙」,包括遺囑認證、遺產管理書或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