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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

本署提醒市民,小心偽冒聲稱來自本署的來電及來信,在一般情況下我們不會以查詢熱線致電市民,我們也不會致電或以書面形式要求市民提供個人資料或繳交款項。由於我們的查詢熱線以中央電話系統操作,本署的來電不會顯示電話號碼 2835 2500 。如有疑問,應與本署職員核實或向警方 反詐騙協調中心 24小時防騙易諮詢熱線 18222 查詢。詳情請瀏覽以下新聞公報:

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的新聞公報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的新聞公報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的新聞公報

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的新聞公報

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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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用款項作生活費

引言

民政事務總署署長根據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轉授的權力,在接獲申請後,可發出「需要支用款項證明書」,批准從死者銀行戶口支用款項,以支付死者生前贍養的人士的生活費。有關的規定載於《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香港法例第 10 章)第 60B 條。

申請支用款項以支付死者生前贍養的人士的生活費

需要支用款項證明書批准從死者 (在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或之後去世的人士) 的銀行戶口支用款項,是為了協助死者生前贍養的人士應急。

  • 死者生前贍養的人士須在緊接死者去世前由死者贍養,並對死者遺產享有實益權益。
  • 可支用的款額不會超過死者在緊接其去世前給予其贍養的人士的款額,可支用款項的總額也不會超過其贍養的人士對死者遺產享有的實益權益。
  • 有關的銀行戶口須只以死者本人姓名開立。
  • 死者如立下遺囑,並指定一名或多名遺囑執行人,申請人應是該名指定的遺囑執行人或其中一名指定的遺囑執行人。死者如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申請人則應是有權優先管理有關遺產的人。
  • 申請獲批後,銀行須根據指示按月發放款項給申請人,為期三個月。

申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