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小額遺產
民政事務總署署長根據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轉授的權力,在接獲有關人士的申請後,可就小額遺產發出確認通知書。確認通知書的目的,是證明有關人士在處理該通知書夾附的清單所列明的死者遺產時,可免受擅自處理遺產的條文約束。有關的規定載於《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香港法例第 10 章)第 60K 條。
發出確認通知書的目的,是讓死者 (在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或之後去世的人士) 的遺囑執行人或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管理死者的小額遺產。
- 要符合資格申請確認通知書,死者在去世當日在香港實益擁有的所有財產為總額不超過 50,000 元的款項;同時,死者沒有以信託人身分或祖/堂的經理或司理身分持有任何財產。
- 申請人必須是死者的遺囑執行人或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
- 如在死者去世當日,死者在香港實益擁有其他非款項的財產(例如證券、業務、房地產、汽車、保管箱、珠寶、強制性公積金、保險單),或欠下債項(例如稅項、銀行貸款、透支、信用咭欠款),確認通知書並不適用。
如死者的財產不符合以上條件,你或需要向遺產承辦處/遺產管理官提交管理遺產的申請。有關內容,請瀏覽此網址。
如死者生前租用銀行保管箱,你需要先申請「需要檢視銀行保管箱證明書」,並在民政事務總署職員陪同下檢視保管箱。有關申請程序,請瀏覽此網址。
申請人其後如發現在誓章及/或清單提供的資料並不準確 (例如清單漏報了一些財產、申報的現金款額不正確、死者曾以信託人身分或祖/堂的經理或司理身分持有任何財產) ,必須通知民政事務總署署長;如確認通知書已經發出,申請人須退回通知書以予撤銷。
民政事務總署署長如發現申請文件所載的資料不準確,也可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撤銷確認通知書。申請人應盡快退回確認通知書,否則即屬干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第 1 級罰款。
假如死者在去世當日在香港實益擁有的所有財產確實為總額不超過 50,000 元的款項,而死者也沒有以信託人身分或祖/堂的經理或司理身分持有任何財產,則申請人可重新申請確認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