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界村屋豁免繳交差餉
簡介
根據《差餉條例》(第116章)第36(3)條的規定,民政事務總署署長可根據由行政長官轉授的權力,豁免位於第36(1)(c)條所指定地方以外的真正村屋繳交差餉。
申請資格
一般而言,新界原居民或其直系親屬可獲豁免繳交其自住真正村屋的差餉。
根據現行新界差餉豁免政策,「原居民」指其父系祖先於一八九八年已是香港新界(新九龍除外)原有鄉村居民的人士。「直系親屬」指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子女和兄弟姊妹,以及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申請辦法
現有村屋
申請人須填妥《新界村屋豁免繳交差餉申請表》[按此下載],然後連同所需證明文件送交所屬地區的民政事務處。有關表格可於新界各區的民政諮詢中心索取。
申請人亦可填寫電子表格,並上載有關證明文件。
有關豁免繳交差餉的準則或申請手續,請參閱《新界村屋豁免繳交差餉申請指引》[按此下載]。
新建村屋
新建村屋指現時正申請「滿意紙」或「不反對佔用書」的村屋。 申請人如已向村屋所在地區的地政處遞交「興建完成報告」(CE/4或CE/5)或其他申報完工文件,則須填妥《新建新界村屋豁免繳交差餉申請表》[按此下載],然後連同所需證明文件送交所屬地區的民政事務處。有關表格一般只會經所屬地區地政處在收到「興建完成報告」或其他申報完工文件時派發。如擬索取額外申請表,請與本署差餉豁免組(電話: 3586 2687 或 3586 2493)聯絡。
申請人亦可填寫電子表格,並上載有關證明文件。
有關豁免繳交差餉的準則或申請手續,請參閱《新建新界村屋豁免繳交差餉申請指引》[按此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