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小额遗产
民政事务总署署长根据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转授的权力,在接获有关人士的申请后,可就小额遗产发出确认通知书。确认通知书的目的,是证明有关人士在处理该通知书夹附的清单所列明的死者遗产时,可免受擅自处理遗产的条文约束。有关的规定载于《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 (香港法例第 10 章)第 60K 条。
发出确认通知书的目的,是让死者 (在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或之后去世的人士) 的遗嘱执行人或有权优先管理死者遗产的人士,管理死者的小额遗产。
- 要符合资格申请确认通知书,死者在去世当日在香港实益拥有的所有财产为总额不超过 50,000 元的款项;同时,死者没有以信託人身分或祖/堂的经理或司理身分持有任何财产。
- 申请人必须是死者的遗嘱执行人或有权优先管理死者遗产的人士。
- 如在死者去世当日,死者在香港实益拥有其他非款项的财产(例如证券、业务、房地产、汽车、保管箱、珠宝、强制性公积金、保险单),或欠下债项(例如税项、银行贷款、透支、信用咭欠款),确认通知书并不适用。
如死者的财产不符合以上条件,你或需要向遗产承办处/遗产管理官提交管理遗产的申请。有关内容,请浏览此网址。
如死者生前租用银行保管箱,你需要先申请「需要检视银行保管箱证明书」,并在民政事务总署职员陪同下检视保管箱。有关申请程序,请浏览此网址。
申请人其后如发现在誓章及/或清单提供的资料并不准确 (例如清单漏报了一些财产、申报的现金款额不正确、死者曾以信託人身分或祖/堂的经理或司理身分持有任何财产) ,必须通知民政事务总署署长;如确认通知书已经发出,申请人须退回通知书以予撤销。
民政事务总署署长如发现申请文件所载的资料不准确,也可以书面通知申请人撤销确认通知书。申请人应尽快退回确认通知书,否则即属干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可处第 1 级罚款。
假如死者在去世当日在香港实益拥有的所有财产确实为总额不超过 50,000 元的款项,而死者也没有以信託人身分或祖/堂的经理或司理身分持有任何财产,则申请人可重新申请确认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