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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

本署提醒市民,小心伪冒声称来自本署的来电及来信,在一般情况下我们不会以查询热线致电市民,我们也不会致电或以书面形式要求市民提供个人资料或缴交款项。由于我们的查询热线以中央电话系统操作,本署的来电不会显示电话号码 2835 2500 。如有疑问,应与本署职员核实或向警方 反诈骗协调中心 24小时防骗易谘询热线 18222 查询。详情请浏览以下新闻公报:

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的新闻公报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的新闻公报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的新闻公报

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的新闻公报

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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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小额遗产

引言

民政事务总署署长根据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转授的权力,在接获有关人士的申请后,可就小额遗产发出确认通知书。确认通知书的目的,是证明有关人士在处理该通知书夹附的清单所列明的死者遗产时,可免受擅自处理遗产的条文约束。有关的规定载于《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 (香港法例第 10 章)第 60K 条。

申请确认通知书的资格

发出确认通知书的目的,是让死者 (在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或之后去世的人士) 的遗嘱执行人或有权优先管理死者遗产的人士,管理死者的小额遗产。

  • 要符合资格申请确认通知书,死者在去世当日在香港实益拥有的所有财产为总额不超过 50,000 元的款项;同时,死者没有以信託人身分或祖/堂的经理或司理身分持有任何财产。
  • 申请人必须是死者的遗嘱执行人或有权优先管理死者遗产的人士。
  • 如在死者去世当日,死者在香港实益拥有其他非款项的财产(例如证券、业务、房地产、汽车、保管箱、珠宝、强制性公积金、保险单),或欠下债项(例如税项、银行贷款、透支、信用咭欠款),确认通知书并不适用。

如死者的财产不符合以上条件,你或需要向遗产承办处/遗产管理官提交管理遗产的申请。有关内容,请浏览此网址

如死者生前租用银行保管箱,你需要先申请「需要检视银行保管箱证明书」,并在民政事务总署职员陪同下检视保管箱。有关申请程序,请浏览此网址

申请程序

撤销确认通知书

申请人其后如发现在誓章及/或清单提供的资料并不准确 (例如清单漏报了一些财产、申报的现金款额不正确、死者曾以信託人身分或祖/堂的经理或司理身分持有任何财产) ,必须通知民政事务总署署长;如确认通知书已经发出,申请人须退回通知书以予撤销。

民政事务总署署长如发现申请文件所载的资料不准确,也可以书面通知申请人撤销确认通知书。申请人应尽快退回确认通知书,否则即属干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可处第 1 级罚款

假如死者在去世当日在香港实益拥有的所有财产确实为总额不超过 50,000 元的款项,而死者也没有以信託人身分或祖/堂的经理或司理身分持有任何财产,则申请人可重新申请确认通知书。

重要事项

确认通知书并不能代替授予书*。在法院没有发出授予书的情况下,银行可酌情决定是否把确认通知书夹附的清单所列明的户口存款,付予遗嘱执行人或有权优先管理死者遗产的人士。

遗嘱执行人或有权优先管理死者遗产的人士收到有关款项后,在法律上有责任适当管理有关款项。

*授予书俗称「承办纸」,包括遗嘱认证、遗产管理书或遗产管理书(附有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