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會
簡介
根據《基本法》九十七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接受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或負責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衞生等服務。區議會屬《基本法》第九十七條訂明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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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議會的職能
區議會的職能如下 -
(一) 就影響有關地區的民生、居住環境及有關地區內的人的福祉的地區事務,接受政府諮詢;(二) 就該區議會的主席指明的議題,收集有關地區內的人的意見,並向政府提交意見摘要及建議應對方案;
(三) 與有關地區內的人建立恆常的聯絡機制,定期會見他們並聽取他們的意見;
(四) 在有關地區內支持和協助推廣法律及政府政策,並協助政府開展地區諮詢會等各類諮詢、宣傳及聯絡活動;
(五) 在政府的統籌下,協助順利提供與有關地區內的人的利益相關的文化、康樂及環境衞生等服務;
(六) 為與區議會職能有關的項目及活動申請撥款資助,例如 —
(一)旨在推廣體育、藝術及文化的項目及活動;
(二)地區盛事及慶祝活動;及
(三)綠化及義工工作;
(七) 為有關地區內的人提供服務,例如諮詢及個案轉介服務;
(八) 在政府的統籌下,與有關地區內的其他諮詢及服務組織互相配合,使為有關地區內的人提供的服務能達到最佳效果;及
(九) 承擔政府不時委託的其他事宜。
區議會的組成
第七屆區議會由2024年1月1日開始運作。區議會共有470個議席,包括委任議席179個、地區委員會界別議席176個、區議會地方選區議席88個及由新界鄉事委員會主席出任的當然議席27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