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的權力
引言
- 本部分簡單介紹《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香港法例第 10 章)授予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的權力。本部分並無法律效力。如有任何疑問,請徵詢律師的意見,或透過由當值律師服務管理的免費法律諮詢計劃向義務律師徵詢法律意見。市民可選擇經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的民政諮詢中心預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查詢熱線: 2835 2500
網 址: http://www.had.gov.hk/tc/public_services/public_enquiry_services/provided.htm#4
- 死者的遺產是指死者在去世當日在香港的資產和負債。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資產是指在香港的土地實產或非土地財產,負債是指死者向通常居於香港的人士承擔的債務,或死者所承擔的並以死者在香港的任何財產作為抵押的任何其他債務。
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的權力
- 為方便有關人士在申請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授予書*或在香港以外地方的遺囑認證法院發出的授予書上蓋章之前,管理在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或之後去世的人士的遺產,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香港法例第 10 章)授予的權力,在接獲申請後,向遺產受益人提供以下服務:
- 就總額不超過 50,000 元的款項的小額遺產的管理,發出確認通知書,給予處理該等小額遺產的人士豁免,使其不受有關擅自處理遺產的條文規限;
- 發出需要支用款項證明書,以支付死者的殯殮開支或死者生前贍養的人士的生活費;
- 如死者曾租用銀行保管箱,發出需要檢視銀行保管箱證明書,並派員見證遺產受益人檢視保管箱內的物品以及擬備和簽署物品清單;
- 發出自銀行保管箱取去物品授權書,讓遺產受益人或尚存租用人從銀行保管箱取去指明的文件及/或物品。
*授予書俗稱「承辦紙」,包括遺囑認證、遺產管理書或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
民政事務總署署長獲轉授的權力
- 自遺產稅在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取消後,稅務局局長獲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轉授權力,在過渡期內向遺產受益人提供支援服務。由二零零七年四月一日起,民政事務總署署長根據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轉授的權力,從稅務局局長接手遺產受益人支援服務,並設立「遺產受益人支援組」提供有關服務。
有關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之前去世的人士的遺產管理事宜,請聯絡稅務局遺產稅署 (電話號碼: 2594 3240 ,網址: https://www.ird.gov.hk/chi/tax/edu.ht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