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的权力
引言
- 本部分简单介绍《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 (香港法例第 10 章)授予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的权力。本部分并无法律效力。如有任何疑问,请徵询律师的意见,或透过由当值律师服务管理的免费法律谘询计划向义务律师徵询法律意见。市民可选择经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的民政谘询中心预约免费法律谘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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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址: http://www.had.gov.hk/tc/public_services/public_enquiry_services/provided.htm#4
- 死者的遗产是指死者在去世当日在香港的资产和负债。根据《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资产是指在香港的土地实产或非土地财产,负债是指死者向通常居于香港的人士承担的债务,或死者所承担的并以死者在香港的任何财产作为抵押的任何其他债务。
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的权力
- 为方便有关人士在申请以简易方式管理遗产、授予书*或在香港以外地方的遗嘱认证法院发出的授予书上盖章之前,管理在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或之后去世的人士的遗产,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根据《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 (香港法例第 10 章)授予的权力,在接获申请后,向遗产受益人提供以下服务:
- 就总额不超过 50,000 元的款项的小额遗产的管理,发出确认通知书,给予处理该等小额遗产的人士豁免,使其不受有关擅自处理遗产的条文规限;
- 发出需要支用款项证明书,以支付死者的殡殓开支或死者生前赡养的人士的生活费;
- 如死者曾租用银行保管箱,发出需要检视银行保管箱证明书,并派员见证遗产受益人检视保管箱内的物品以及拟备和签署物品清单;
- 发出自银行保管箱取去物品授权书,让遗产受益人或尚存租用人从银行保管箱取去指明的文件及/或物品。
*授予书俗称「承办纸」,包括遗嘱认证、遗产管理书或遗产管理书(附有遗嘱)。
民政事务总署署长获转授的权力
- 自遗产税在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取消后,税务局局长获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转授权力,在过渡期内向遗产受益人提供支援服务。由二零零七年四月一日起,民政事务总署署长根据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转授的权力,从税务局局长接手遗产受益人支援服务,并设立「遗产受益人支援组」提供有关服务。
有关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之前去世的人士的遗产管理事宜,请联络税务局遗产税署 (电话号码: 2594 3240 ,网址: https://www.ird.gov.hk/chi/tax/edu.htm )。 |